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成吉思汗即位六年(公元1211年)时,接受金代降将郭宝玉颁新令的建议,颁《条画五章》:凡出军不得妄杀,刑狱惟重罪处死,其余杂犯量情笞决等。
元太宗窝阔台六年(公元1234年)大会诸王百僚时,布了《条令》,对诸王集会、宫禁、军规军纪、盗马、妇人妒忌等作了禁约乃至处罚规定,尤以军规军纪为多。】
【元代的立法思想到元世祖忽必烈时生了变化。
先在忽必烈在即位诏书颁布时(公元126o年)提出“祖述变通”。
“祖述”即“稽列圣之洪轨”,指要沿袭成吉思汗以来蒙古汗国的制度;“变通”即“讲前代之定制”欲参用金宋以来制度,即所谓汉法。后一项是忽必烈受汉人儒士影响而形成的。这也基本上为元代立法所遵循。
二则是蒙汉“因俗而治”而带来的异制。元代仿照辽代“因俗而治”办法,在婚姻立法等方面明确规定蒙古人不适用汉法规范。在司法上由大宗□□掌理蒙古、色目人犯罪案件,也含有因俗而治的用意。
但蒙汉异制的主要出点是保证蒙古人的特权。元法
赋予蒙古人在任官、刑罚方面一系列特权,反映了其民族压迫的色彩。
没办法,这是其他族当权时的‘特色’。辽金时,已经有这样的屈。辱了,但是到元的时候更甚了。】[4]
岁寒生在说到‘特色’二字上狠狠加了重音。
他还是含蓄了一些。
特色?不,这不就是2十有八九的歧视吗?!
【1271年以前,中原汉地断理狱讼,基本上参用金《泰和律》定罪,再按一定的折代关系量刑。1271年十一月,在建“大元”国号同时,下令禁用《泰和律》。以后曾数次修律,都没有完成。
判狱量刑,主要根据已断案例,类推解释,比附定刑,与其他封建王朝相比,司法的随意性较显著。其他方面的立法行政,也是经皇帝亲自裁定或直接由中书省等中央机关颁给下属部门的各式政令为依据。
因此,元朝的法制体系,主要是由因时立制、临事制宜而6续颁的各种单行法构成的。政府下令,凡在朝及地方各衙门均应分别类编先后颁的各种格例,使官吏有所持循。
元代法律的变化,是不再循用传统的律、令、格、式、刑统、编敕等旧名,也不顾宋代格的内容和形式的变化,而是直接将原属令制的内容定名为“条格”;并沿用两宋“法寺断例”“刑名断例”之习惯,将原属刑律的内容定名为“断例”。看似随意立名,其内容及形式却渊源有自。在元代,尽管有制定《律令》的动议,但反倒被认为体制繁乱。
以至于明初朱元璋立国,制定《大明律》《大明令》,又返回到律、令旧制的立场上。
当然,元法的这种变化只是表面的。
唐以来的“刑法统类”“刑律统类”,宋以来的“《法寺断例》《刑名断例》《刑名疑难断例》《特旨断例》”,已开随事立名之先河。
且元代法律在内容上多沿用金、宋法律,以至于当时人吴澄,在比较了唐律、后周与北宋刑统为代表的“古律”与《大元通制》这部“新书”之后,就以为《大元通制》是“其于古律,暗用而明不明,名废而实不废”。】
【另外,刑法上,元代基本刑制沿用宋金以来五刑,但却经历了从蒙古法到汉法的磨合过程。
成吉思汗时期有斩决、流放、笞刑等刑罚。其后,在循用金律《泰和律》的过程中,尤其是世祖忽必烈即位以来,逐渐向汉法的笞、杖、徒、流、死五刑体系转变。】[5]
……
抛开个人感情,理智地听着后辈这样细细列举的元朝法律史,众人冷静比较分析后,更是感慨万千。
不论是辽、金、还是元,在进入中原后,但凡想统治这片区域的,都被这片区域的文明同化包容了去。
无论是哪一朝代,这些塞外民族就算先前从曾有自己本民族自己的法律,可到后来的时候,在他们后来的立法里却都少不了儒法的影子。而影响他们立法的,太多了,影响他们最根本的还是这片已经有了自己特色和灵魂的土地。
自然,事实也证明如此。
【元朝连立法里都带着这样对不同人的区别对待,遑论普通生活里,压迫只会更狠罢了。这样的矛盾同时也是元朝暗暗存在下来极大的隐患。
元朝中期,皇位继承紊乱、政变频繁,而且汉化迟滞,展不前。元朝后期,政治腐败,权臣干政,民族矛盾与阶级矛盾日益加剧,导致元末农民起义。1368年,明朝攻占大都和上都,元廷退守漠北,作为全国性政权结束,成为与明朝对峙的政权。汗统一直持续到1635年,为后金所灭。
而明朝……始于农民起义,也亡于农民起义。】
【元末爆红巾起义,明朝开国皇帝朱元璋加入郭子兴队伍。1364年称吴王,史称西吴。1368年初称帝,国号大明,定都南京。
1421年朱棣迁都至北京,以南京为陪都。明初历经洪武之治、永乐盛世、仁宣之治等治世,政治清明、国力强盛。
1449年经土木堡之变由盛转衰,后经弘治中兴、万历中兴国势复振。
晚明因政治腐败、东林党争和天灾外患导致国力衰退,爆农民起义。1644年李自成攻入北京,崇祯帝自缢,明朝灭亡,清兵入关。】[6]
……
“这明朝总该是汉人建的了吧!”
有了前面辽金元,乍一看到这明,仍旧有人为此感到欣喜。
“明!好名字!”
纵使明朝后期拉胯,可到底是瑕不掩瑜。众人仍是为了这个朝代的诞生而欣喜。
……
【明代(公元1368—1644年)法律制度,在继承唐宋法律的基础上,“因世立法”,有所创新,无论法律指导思想、立法技术、法律体系、法律原则、法律内容、司法审判等,皆无不如此,是继唐代法律制度高度达后的中国封建社会后期法制建设的典型代表。因此,在中国法制史上占有重要地位,具有重要影响。】[7]
【先前就提过朱元璋此人。评价是:是个狠人。
明代是全面建立皇帝高度专权、中央集权的过渡转型期。
明代开国皇帝朱元璋亲历了元代后期政治腐败、法制不张,纲纪废弛、官吏贪蠧、民间疾苦的实况,深感身处乱世,须以法度治天下,用重典治乱世。提出“建国之初,先正纲纪”。
开句玩笑话就是:法家思想在他手里重现辉煌。
而朱元璋为适应社会展的趋势,就政治结构、经济模式和思想文化各个方面进行了全面的改革:政治上,废丞相制度,由皇帝直接掌握行政权力,并且他自己做到了历代皇帝的极致;
而经济上随两宋以降商品经济的展,社会经济关系日益多元复杂化,进一步丰富调整社会经济关系的法律规范;
思想文化上,理学兴起,特别受朱熹“明刑弼教”思想影响,朱元璋以此为“重刑”的理论根据。理学的兴起于重用,也同时也是后来‘八股取士’的条件,是一个思想基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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